信件公示
标题 | 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的未婚女职工,是否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和生育津贴? | ||
来信时间 | 2024-06-09 | 来信人 | 龙燕 |
来信内容 |
请问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的未婚女职工,是否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和生育津贴?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4-06-18 | ||
答复部门 | 湘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留言收悉,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政策规定2023年12月1日以后生育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可不提供准生证或生育登记回执,故您可以在孕20周后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生育登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已与您联系,告知您上述情况。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